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民國113年9月3日經標綜企字第11310015920號

修正「商品檢驗規費申請退還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1617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