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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民國114年3月24日衛部口字第1142060280號

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3點、第9點、第10點規定、「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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