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7年9月4日台內社字第0970123034號;衛署照字第0972800187號

訂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