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民國99年9月10日院臺經字第0990051944D號

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4條條文,自99年9月12日施行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