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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03692號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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