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11月21日勞職管字第1020509971號

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第7點第2項第1款附件3,自即日生效

71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