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104年6月3日國健癌字第1040300706號

訂定「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自即日生效

16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