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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民國104年8月27日勞動關3字第1040127436號

修正「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並修正名稱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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