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4年1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38772號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規定;訂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自105年1月8日生效

45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