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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民國105年1月25日勞動關3字第1040128629號

修正「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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