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105年1月22日台內消字第1050821511號
內政部、經濟部令: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之1、第28條附表2
內政部、經濟部令:11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2條文,自11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