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民國106年1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51317B號

修正「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第1點、第9點規定及第5點附表1,自即日生效

94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