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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106年1月25日經授企字第10620000380號

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搭配政府其他資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企業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修正名稱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與政府其他資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企業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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