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台內役字第1050830853號
|
|
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附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部 長 葉俊榮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辦理停役,其檢定標準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予核定停役。
第 三 條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單位填具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調查審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冊,並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役籍表及體複檢資料,函送需用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
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請參見PDF)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