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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494號

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八點規定

部  長 葉俊榮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者,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