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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僑商經字第10503007311號

修正「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三

委 員 長 吳新興

 

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三修正規定

三、補助事項:

(一) 補助對象:參加本會甄選旅行社所提供之三天二夜以上國內旅遊活動始得申請旅遊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本會專案簽核辦理。

(二) 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旅遊之僑胞,每人至多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三) 補助款轉發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承作僑胞旅遊之旅行社。

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

(一) 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活動:指於十月三日至十月十七日期間辦理之國內三天二夜之旅遊活動。

(二) 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為經本會公開甄選之廠商。

(三) 慶典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

1、旅遊期間:依本要點第四點(一)之規定辦理。

2、旅遊地點: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五大地區。

3、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安排,並結合各縣市政府施政及旅遊亮點,納入遊程,讓僑胞瞭解臺灣各城市之發展及地方特色。

(四) 承作旅行社應出席慶典活動協調會議: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於活動前參與本會舉辦之慶典協調會議,瞭解慶典活動相關規定,並據此配合辦理,協助活動順利進行,以維護慶典活動之莊嚴性。

(五) 旅行社請款期間:十月十一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 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

1、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備妥各表件):

(1) 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僑胞自付額。)

(2) 「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一)須依旅遊路線製表,並依式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3) 「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二),須將「僑胞證」副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及註明參加「四海同心聯歡大會」或「國慶大會」】依序黏貼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相對應,不得有誤。

(4) 「旅遊行程查核表」(如附表三),須依旅遊路線製表,依式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各景點(商家)之紀念戳章或商家店章及團體照一張,以為查核憑證。

(5) 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6) 活動日程表(以A4直式呈現)。

(7) 僑胞旅遊景點團體照一張。

2、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處參訪組(僑商處),俾依行政程序撥款。

3、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本會得請承作旅行社於十一月二十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 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轉團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四)敘明轉團事由,並經僑胞本人、轉團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接辦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僑胞須否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八) 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九) 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如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如承攬旅行社屬該會會員)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http://www.cpc.ey.gov.tw;http://www.travel.org.tw。

(十) 為確保僑胞旅遊品質及權益,承作旅行社須於甄選結果核定後五個日曆天內將相關旅遊路線詳細行程表、行程特色說明及可合法使用之景點照片送本會備查。

 

附表一

 

 

附表三

僑務委員會補助

中華民國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旅遊行程查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