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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05715
勞動發創字第1050501987

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郭芳煜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

()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

()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

         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本貸款:

() 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 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 所經營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四、申請人經同意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人)而尚未清償者,於貸款期間內,得依前點規定再次向本部申請本貸款。但以一次為限。

五、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 攤販

()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 家庭手工業者

() 民宿經營者

()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七、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 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 切結書正本一份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 本部或政府相關單位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符合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本部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人或所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辦本貸款:

()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 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九、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有稅籍登記者,其貸款額度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再次申請貸款者,其首次及再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十一、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人因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者,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其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十二、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二年免息,由本部全額補貼利息。

             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補助辦法或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規定辦理。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者,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

二十四、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前,依經濟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本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及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獲貸之貸款人,除應配合第二十二點訪查作業外,貸款利率、貸款期間、停止利息補貼、視同到期、轉催收及信用保證成數等相關規定,依申貸當時各該規定辦理。但依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申貸者,其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適用本要點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前,已依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提出申請,於本要點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生效之日起始與承貸金融機構完成簽約者,適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