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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79214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署  長 黃子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22805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70517463C號令修正

並將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

(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1885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21717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20127370B號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79214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生效

一、 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方案3-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強化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素質,縮短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基礎。

(二) 學校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他特殊需求,運用各種資源,進行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有效學習。

三、 申請資格

         學校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例如原住民課業輔導等)。

(二) 最近三年執行本要點有重大違失事項。

四、 扶助對象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學習扶助:

(一) 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文、數學任一科列為「待加強」。

(二) 任一次學科定期考查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二十五。

(三) 前一學期學科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學校。

(二) 離島地區之學校。

五、 辦理原則

(一) 符合扶助對象資格者,得自願參加學習扶助。

(二) 學校應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三) 學校得依學生年級、群、科或課程、個別學生特殊需求,研擬具體措施執行,按相同群、科或課程,視需要合班上課。

(四) 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不得與一般參加課業輔導課之學生混班上課。

(五) 學校應依其教學計畫,利用課餘時間辦理學習扶助教學,其節數限制如下:

1、 學生每人每週至多五節。

2、 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

3、 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4、 進修部與進修學校在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不受前三目規定之限制。

(六) 上課場地,以在校內為原則。

(七) 每班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以五人至十人為原則,超過上開人數時,得增設班級數。同一年級或同一群、科或課程每班未達六人者,得倂入其他班級上課。

(八) 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國文、英文、數學任一科列為「待加強」學生之學習扶助,應於當年度暑假辦理,每班人數仍受前款之規定限制。惟各校如因執行確有必要,不得超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

六、 教師聘用

         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由學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聘兼之:

(一) 學校現職教師。

(二) 學校退休教師。

(三) 學校儲備教師:具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且未受聘為學校教師者。

七、 補助範圍

(一) 教師鐘點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 教育行政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依下列規定使用:

1、 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

2、 學生獎勵品。

3、 健保補充保費。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額度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例核定之。

八、 申請及審查期程

(一) 學校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上網申請,本署於每年二月底前核定,並通知學校。

(二) 本署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之補助,並一次撥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二個學期,指當年度二月開始之第二學期及九月開始之第一學期,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第一學期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三) 實施校務基金或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學校,執行本案之結餘款為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下者,以納入該校基金方式處理;結餘款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者,應全數繳回。

(四) 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報本署備查。

十、 督導考核

(一) 為瞭解各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署得不定期派員赴辦理學校實地訪視,以深入瞭解各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辦理方式。

(二) 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助。

(三) 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報敘獎,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