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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台內地字第1051306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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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二。
附修正「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二
部 長 葉俊榮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二修正條文
附表二
基本圖及經建版地形圖收費項目及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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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項目 |
費額(新臺幣元/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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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 |
申請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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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加值型 |
加值型 |
非加值型 |
加值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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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版
地形圖
(紙圖) |
三百 |
一、
本資料分為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五萬分之一及十萬分之一等三類。
二、
加值型:將改作或編輯圖資而得之成品或加值衍生品,經有償贈與或交易,以獲取利益為目的,且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等法定營利性行為,達到公開形式之傳播或發行等用途者。
三、 申請更新:指第二次以上申請同一空間範圍之同項目更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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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基本圖
數值資料檔 |
一百五十 |
六百 |
七十五 |
三百 |
本資料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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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基本圖
(紙圖) |
三百 |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二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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