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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中華民國105730日(補登)
院臺人字第1050168936

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林 全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十七條之一            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國家資通安全基本方針、政策及重大計畫。

二、國家資通安全相關法規及規範。

三、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及通報應變機制。

四、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機制。

五、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

六、資通安全相關演練及稽核。

七、資通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

九、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行政院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院長

 

 

特任。

副院長

 

 

特任。

政務委員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秘書長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發言人

 

 

一、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二、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

副秘書長

簡任

第十四職等

其中一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顧問

簡任

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十一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主任委員

 

 

由顧問兼任。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十四

 

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七十六

 

高級分析師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十七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八

內十八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一七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四○

 

助理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四

內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六○四

六○六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三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