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581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0346B

修正「高級中學科學班開設招生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辦理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辦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爲辦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以下簡稱科學班)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科學班,應與大學合作共同開設課程(參與大學以下簡稱合作大學),並符合下列目的:

() 提供具科學潛能之優秀學生適性發展機會。

() 提供優越之教學環境及卓越師資,培養學生從事個別科學研究之能力及創造力。

() 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厚植國家競爭力。

三、本要點適用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科學班之學校。

四、前點已設置科學班之學校每年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擬訂下一學年度科學班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初審後,向本署提出;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與合作大學共同規劃之課程、師資、設備及經費項目與金額。

() 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理科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就讀期間入合作大學修課、個別科學研究、學科資格考試相關事宜。

() 追蹤學生學習成效檢核方式之學生資料檔案,及學生輔導計畫。

         前項課程規劃,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但課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之條件。

         第二項實施計畫之格式、內容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件。

五、學校科學班每年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招考新生,每校以一班,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並得不足額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特殊身分學生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依其升學優待法規之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學有特殊優異表現之畢業生,經各該國民中學列冊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初審,再經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彙整報本署備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備查後,得直接錄取入科學班就讀;其人數應併入前點第一項班級人數計算。

七、學生具備下列資格,經國民中學推薦者,始得報考科學班;其推薦總人數,以應屆畢業生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

()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國民中學畢業資格之學生。

() 於國民中學就學期間之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依各校自行訂定之排名規則依序推薦。

2、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為數理資賦優異者。

3、通過「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競賽」初選,或具備「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決選研習營」報名資格。

4、曾獲教育部或本署主辦有關數理科目之全國競賽(例如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前三名或佳作。

() 通過心理素質評估。

八、科學班之課程規劃,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以學校三年課程整體規劃,除學校基礎科學相關科目外,得彈性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其應修學分數及教學方式,由合作大學與學校共同規劃。

         科學班課程,分為下列二階段學程:

() 第一階段學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應修讀學校基礎科學相關科目與人文及社會相關科目。

() 第二階段學程(三年級):由學校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邀請合作大學教師至學校講授,或直接選修大學開設之相關科目。

         科學班學生於修讀第一階段學程期間,應通過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後,始得修讀第二階段學程;學生修讀第二階段學程期間,應在合作大學教師之指導下,完成個別科學研究。

         學生參加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所通過之數理科目得申請准予免修。

九、前點第三項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成績及個別科學研究成果,得作為甄選進入大學就學之參據。但未修畢第二階段學程者,仍循大學各招生管道升學就讀。

         學生於第二階段學程修畢取得修課證明書之學分,得作為就讀大學後抵免學分之參考。

十、科學班學生就讀期間,未修讀第二階段學程者,學校得輔導於其他班級就讀。

十一、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定學校科學班相關經費,並以下列項目為原則:

() 人事費:輔導教師與班主任之工作津貼及專、兼任助理之薪資費用。

() 業務費:

1、學校教師輔導費。

2、學校教師及大學教師鐘點費。

3、前目以外之講座鐘點費。

4、實驗材料費及印刷費。

5、雜支:包括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項目之費用。

() 設備費:單價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小型儀器設備、圖書費。

() 保險費。

             前項項目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前點核定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 經費核撥程序:以一學年一次核定,分期撥付;上學期由學校於該學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

() 經費核結作業:核定設班學校於全學年課程結束後二個月內,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成果報告(包括實施計畫、計畫內容與課程相關紀錄及照片)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k12ea.gov.tw/,點選主計室相關法令)至本署辦理經費核結事宜,其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實施成效考核:

()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將科學班學生學習成績、輔導紀錄等相關資料電子檔案,函送本署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一學期結束後,應定期邀集科學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由學校就科學班學生基礎科學學習成就及各方面發展,進行口頭報告,並得邀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督導科學班計畫辦理情形。本署得視情形定期於課程進行期間,至辦理學校訪視。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核各校新一學年度計畫時,應審酌其是否確依前一學年度訪視評估結果及建議事項進行改善,經審查表現不佳或改善未見成效者,不得續辦。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