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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86803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

署  長 黃子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部授教中字第0960505530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027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01974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1792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05920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4618B號令修正

(原名稱: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及免學費獎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79502B號令修正

(原名稱: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86803B號令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九條規定,並鼓勵設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培育產業需求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培育基礎產業人力。

(二) 鼓勵學校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技專校院,合作開設實務技能學習課程,培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所需就業人才。

(三) 連結產業界人力需求,提供學生進修及就業機會。

三、本要點所稱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該類科具有下列二款以上情形者:

(一) 傳統、重要及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求或轉型困難。

(二) 產業技術傳承困難,有人力斷層之虞。

(三) 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四) 設施、設備投資成本高。

四、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其範圍如下:

(一)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

1、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2、動力機械群:重機科、農業機械科及軌道車輛科。

3、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4、設計群:家具木工科及陶瓷工程科。

5、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及空間測繪科。

6、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及森林科。

7、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8、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9、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二) 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群科:

1、機械群:機械板金科、模具技術科及鑄造技術科。

2、動力機械群:機車修護科及塗裝技術科。

3、化工群:染整技術科。

4、設計群:裝潢技術科、竹木工藝科。

5、土木與建築群:營造技術科。

6、農業群:農業技術科、畜產加工科、休閒農業科、茶葉技術科。

7、食品群:水產食品加工科。

8、海事群:船舶機電科。

9、水產群:水產養殖技術科、休閒漁業科及漁具製作科。

10、電機電子群:水電技術科。

五、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學校如下:

(一) 設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學校。

(二) 本署指定新增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規定如下:

(一) 補助具中華民國國籍,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三年之學費及雜費。不包括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代辦費及其他法規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二) 前款學生休學、復學、重讀或轉學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三) 第一款補助金額,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數額表之規定。

(四) 補助前點學校之補救教學費、實習實驗費、設備費及業務費。

七、前點第四款補助學校之費用項目、基準及運用規定如下:

(一) 補救教學費:以補助鐘點費為限;其規定如下:

1、補助班數:以各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一年級總班數為最高補助班數;各校得據以開設各年級之補救教學班。

2、補助金額:每節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每班最高補助三萬二千元;補充健保費另予補助。

(二) 實習實驗費:

1、以科為基準,各學制擇一補助,每科補助五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平常實習實驗課所需費用,及補救實習實務或加強就業技能課程所需費用。

(三) 設備費:

1、以科為基準,各學制擇一補助,每科十萬元。該科當學年度一年級註冊人數未達二十人者,不予補助,但離島及偏鄉地區之人數,本署得審酌實際情形予調降。

2、與產業界結合辦理就業導向專班、建教合作班,或實施產學攜手計畫,或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劃彈性多元實習實務課程者,每科增加補助二十萬元。

(四) 業務費:

1、以校為基準,每校補助三萬元。

2、本項費用得用於就業輔導、招生宣導及差旅費用。

         前項補救教學費之補助,得由各校視實際需求,並依照下列規定,提補救教學計畫書申請:

(一) 獲補助學校得利用課餘、假日或寒暑假開設課程;開設之科目,應以補救實習實務或加強就業技能課程為限,不包括共同科目、專業學科之課程。

(二) 補救教學計畫書內容包括依上、下學期規劃之補救教學分配節數,並註明不同會計年度所需之鐘點費,報本署核定後,分會計年度撥款。

八、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本署規定之期間內,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冊,並向本署提出申請。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相關業務所需;其核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各主管機關應將學校執行成效,列入辦學績效考核重點輔導項目;執行成效列入本署次一學年度對學校經費補助及績效考核之參考。

         本署為瞭解辦理學校執行成效,得組成諮詢輔導小組至學校訪視,以每學年一次為原則。

         執行本要點之績優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之人員,得依規定予以敘獎。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融入該類科職場能力,著重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強化與產業合作。

(二) 補助學生之人數,以本署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篩選之人數為準。

(三) 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優待或獎助者,應擇優申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應追繳其重複請領之金額。

(四) 本補助,除免學費及雜費部分外,其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由本署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為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