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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輔醫字第1050059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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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
主 任
委 員 李翔宙 因公出國
副主任委員 劉樹林 代行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二、
本要點所定醫療輔助器具(以下稱醫療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生理機能障礙者,改善生活自理能力之非具積極治療性器具。
附表及附錄(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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