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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
署 長 黃子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之發展,特設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以下簡稱學群科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前項工作圈,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學群科中心,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中心、海洋教育資源中心及中華文化基本教材資源中心。
二、工作圈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蒐集課程綱要修正相關意見。
(二)
參與課程發展重要會議,彙整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三)
配合課程及教學政策,推動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措施。
(四)
精進教師專業發展,規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相關研習、研討會或會議。
(五)
建構學群科中心整合聯繫平臺,定期辦理學群科中心工作成效檢核、聯席工作會報及實地訪視。
(六)
協助本署綜理高級中等學校整體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圈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
工作圈置委員若干人,由本署署長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為副召集人:
1、課程、教學或評量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
3、產、企業界專家。
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
(二)
召集人統籌工作圈各項工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推展各項工作;置專任助理若干人,兼任助理若干人,辦理工作圈各項事務工作。
本署得委由學校、法人、團體或機關(構)辦理工作圈相關事項。
四、工作圈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
召開委員會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成立工作小組,依規劃時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
參加本署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彙整期中、期末工作成果報告,並報本署備查。
(三)
協助本署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綜整課程政策推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四)
統籌學群科中心,結合中央、地方國民教育輔導團及社會資源,提供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橫向協調平臺。
五、學群科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課程研發單位及工作圈,執行課程綱要研修及協作相關工作,蒐集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興革建議。
(二)
研發教材教法,彙整課程綱要所定重大議題融入課程教案,作為相關教學資源。
(三)
建置學群科諮詢輔導機制,推動種子教師社群,並協助各區域學校發展教師專業社群。
(四)
充實及活化學群科中心資訊平臺,定期發行電子刊物。
(五)
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依學群科領域特色及教學現場需求,辦理全國教師專業研習,並推動跨領域(科)課程、專題課程或競賽活動。
(六)
協助本署與工作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分科課程推動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六、學群科中心,由本署委由學校(以下簡稱受委託學校)成立;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
學群科中心置委員若干人,由受委託學校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中一人為主任:
1、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教師。
3、產、企業界專家。
(二)
學群科中心置主任一人,統籌中心各項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主任推展各項工作;置專任助理一人至三人,兼任助理若干人,辦理中心各項事務工作。
(三)
學群科中心得置種子教師若干人,推動課程諮詢輔導工作;並得視學科教師數或群科數,置研究教師若干人,負責課程教學實務研發及教學演示等工作。
前項第二款執行秘書,由專任教師擔任者,減授其基本教學節數,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零至二節;前項第三款研究教師聘任期間,減授其基本教學節數,每週減授節數,以四節為限。
前項執行秘書、研究教師未減授基本教學節數者,得領取津貼。
七、學群科中心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
配合本署及工作圈規劃,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諮詢及工作會議,依時程執行各項工作。
(二)
參加本署每年召開之工作會報及其他會議,並提出期中、期末工作成果報告。
(三)
協助本署各項課程發展及教學之相關工作諮詢事宜,反映課程政策推行意見,並研提解決策略。
八、學群科中心得培訓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其培訓、聘任方式及任務,規定如下:
(一)
種子教師:
1、高級中等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服務年資三年以上,得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家教育研究院、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推薦參與學群科中心規劃之系統性培訓課程;培訓完成後,由本署聘任為種子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種子教師於聘任期間,應依學群科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課程諮詢、教材教法試行及教學資源推廣工作。
(二)
研究教師:
1、表現優異之種子教師得由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推薦,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聘任為研究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研究教師之任務如下:
(1)
依學群科中心規劃完成課程教學實務研發工作。
(2)
擔任研習講師或進行公開教學演示,每學期至少二次以上。
(3)
參與專業研習、增能研習及課程研發、推廣與諮詢。
九、工作圈及學群科中心人員編制所需兼(代)課鐘點費或津貼,及其相關工作所需年度經費,依本署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署應自行或委由學校、法人、團體或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工作圈、學群科中心工作計畫審查及年度績效考評;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一、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學科中心,設置、運作及經費補助事宜,由教育部依權責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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