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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5812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6087B

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附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部  長 潘文忠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 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 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 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 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

四、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 輔導教師:

() 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 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 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 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 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八、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 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 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第 四 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 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

四、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 輔導教師:

() 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 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 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 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 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 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 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八、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九、 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 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教職員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