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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5830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4312A

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課業輔導係提供學生課業複習、加深加廣課程之學習活動,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 學生課業輔導內容,應與學生平時已修習各科課程有關,不得提前講授課程進度;另得適度安排藝文活動。

四、 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事先公告實施計畫,並檢附課業輔導內容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家長同意學生參加課業輔導者,應將同意書交付學校後,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用。

五、 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安排於每日正式課程之後;輔導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輔導課程,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六、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以最高四十五人為原則。

七、 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導師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導。

八、 學校應就課業輔導教材,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另外收取教材或講義費用。

九、 學校收取課業輔導費用,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學生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前項費用。

十、 課業輔導費用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 教師鐘點費: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剩餘費用應發還學生。

() 教學活動業務與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其有剩餘者,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十一、 前點第一款教師鐘點費,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支給。

十二、 本部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函請其限期改善。

             學校應於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進行檢討,作為下次辦理之改進依據。

十三、 學校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