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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法令字第10508517070號

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生效。

附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

部  長 邱太三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研究員

薦任或簡任

第九職等或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

一

 

副研究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助理研究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八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主計機構

主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三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乙、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九」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生效。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