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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法令字第10508517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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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生效。
附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
部 長 邱太三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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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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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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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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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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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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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
薦任或簡任 |
第九職等或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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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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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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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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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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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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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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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 |
主計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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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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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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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乙、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九」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生效。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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