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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
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
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
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九十;係對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
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十;係對學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
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
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
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
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
全校新生註冊率,前二學年度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本款規定自一百零六年度起適用。
六、
獎勵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一)
評鑑成績(占獎勵總配分二十六分):依學校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總成績,分為三等第;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優等(一等):二十六分。
2、
甲等(二等):十一分。
3、
乙等(三等)以下:零分。
(二)
辦學特色(占獎勵總配分三十一分):
1、
強化輔導教師專業成長機制、措施及成效(最高六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通過教學卓越獎複選:二分。
(2)
通過教學卓越獎初選而未通過複選:一分。
(3)
引進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加強教師及學生之實務技能:二分。
(4)
鼓勵及提供教師參加進修研習、專業成長之活動。(如技職教育再造策略六教師增能):二分。
2、
推動國際化教育交流,辦理外語授課等相關配套及成效(最高十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開設第二外語課程班二種語言各一班:三分;開設一種語言一班:二分。
(2)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提升英語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最高四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參加外交小尖兵初賽並入選決賽:二分;參加初賽未入選決賽:一分。
參加本部或國教署辦理之英語作文及演講複賽並獲獎:二分。
(3)
經本部或國教署核定之國際教育相關計畫或與外國學校締結姐妹校者(最高三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包括辦理國際議題或國際教育融入課程、國外學生來臺進行交流活動計畫、我國師生赴海外進行交流活動、辦理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及師生參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或國際會議等):一分。
辦理國際教育旅行計畫:一分。
締結姐妹校或簽訂合作意向書等相關交流活動:一分。
(4)
參加其他本部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推動國際化教育競賽並獲獎:三分;參賽而未獲獎:一分。
3、
提升學生就近入學率(最高三分):依各年級學生來自適性學習社區國中之人數,占各該年級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提升情形配分;其計算方式如下:
(1)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三分。
(2)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三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五者:二分。
(3)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一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三者:一分。
4、
提升學生素質策略績效(最高十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科學展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參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2)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參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3)
推動快樂閱讀計畫:二分。
(4)
學生參加前一學年度全國各類科技藝競賽之獲獎情形,獲獎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者:三分;未達千分之一者:二分。
(5)
學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乙級以上證照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者:三分;未達千分之一者:二分。
(6)
學生參加其他本部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5、
學校特殊貢獻及表現(最高二分):學校發展特色教育、董事會有特殊貢獻或其他特殊績效者:二分。
(三)
行政運作(占獎勵總配分十八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建立與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制度(最高八分),成績分為下列三等第;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一等:八分。
(2)
二等:六分。
(3)
三等:二分。
2、
健全人事制度(最高十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依教師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訂定教職員敘薪辦法:三分。
(2)
教評會是否運作正常:二分。
(3)
公保超額年金正常核發:三分。
(4)
公保及退撫儲金(包括原退撫基金)正常繳費:二分。
(5)
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準:三分。
(四)
配合本部或國教署重要政策推動績效(占獎勵總配分二十五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辦理輔助弱勢學生學習:一分。
2、
最近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新生註冊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且經國教署核定調減下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招生總班級數:四分。
3、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或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專業群科(最高五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三分。
(2)
經本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專業群科招生班級數,且其班級數較前一學年度增加者:三分。
(3)
經本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招生班級數,且其班級數與前一學年度相同者:二分。
4、
學生事務及輔導:(最高七分)
(1)
參照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修學生獎懲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且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一分。
(2)
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進用專任輔導教師,且專任輔導教師符合輔導專業資格:二分。
(3)
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二分。
(4)
落實推動防制藥物濫用及反霸凌工作(最高二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學校對藥物濫用案件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且成立春暉小組施予個案輔導,並有紀錄可查:一分。
學校對霸凌案件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及實施個案輔導並有紀錄可查:一分。
5、
校園安全與衛生條件及設備(最高三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完成改善:二分。
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而尚未完成改善:一分。
(2)
執行校園食品衛生績優:一分。
(3)
取得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證明書者:一分。
6、
其他配合本部或國教署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最高五分。
(1)
配合辦理本部介派護理教師之人事等相關行政業務,或透過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其他學校財團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教師,每辦理一名:零點五分(最高一分)。
(2)
辦理建教合作經主管機關考核(訪視)結果列一等者:二分。
(3)
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配合政策開設綜合職能科:一分。
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聘任特殊教育教師,每聘任一名:零點五分(最高一分)。
(4)
辦理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相關業務:
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經本部備查:零點五分。
教育儲蓄戶開立資料經本部備查:零點五分。
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經本部備查:一分。
(5)
學生就業率達應屆畢業生百分之十以上:一分。
(五)
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前一學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成果未依規定報備者,扣一分;學校未取得政府採購法證照,扣一分。
七、
學校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一)
申請前一學年度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核減獎勵經費:
1、
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減百分之二十獎勵經費。
2、
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減百分之三十獎勵經費。
3、
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減百分之四十獎勵經費。
4、
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減百分之五十獎勵經費。
5、
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二)
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2、
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百萬元。
3、
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4、
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八十萬元。
5、
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6、
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四十萬元。
7、
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八、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九、
補助經費原則本部每年度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私立學校天然災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協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前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一)
基本補助額(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二十分):每校均配分二十分。
(二)
學校班級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三十分):依學校當學年度正規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所設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班級數累計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十等級,最低等級每校給分十二分,依序每等級增加二分,最高等級每校給分三十分。
(三)
學校教師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以學校當學年度正規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實用技能學程(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教師人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五等級,最低等級每校給分六分,依序每等級增加一分,最高等級每校給分十分。
(四)
學校教師合格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二十分):
1、
合格專任教師採計條件:
於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本部介派之教官、護理教師均不得列入計算,但學校自聘之合格護理教師得列入計算;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不列入計算合格專任教師。
2、
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百分之九十以上:二十分。
(2)
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十五分。
(3)
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五:十分。
(4)
未達百分之八十:零分。
(五)
整體教學資源投入(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前一學年度儀器設備之財產增加總額或除以全校學生數所得單位增加金額:(最高五分)
(1)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分。
(2)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百萬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三分。
(3)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五百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元:一分。
2、
圖書館之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館藏(最高五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圖書館館藏符合基本館藏之規定,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分:
圖書館館藏高於基本館藏達百分之二十。
前一年度館藏增加量達基本館藏百分之三。
(2)
圖書館館藏符合下列基本館藏之規定者三分:
館藏量一萬二千冊(件)以上。
全校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增加十冊(件)。
(六)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
1、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十分。
2、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八分。
3、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六分。
4、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四分。
5、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二分。
6、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零分。
十、
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獎勵、補助經費:
(一)
改善教學設備及設施,並依下列順序優先辦理:
1、
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關設施。
2、
圖書館資料及設備。
3、
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
飲食衛生、廁所、照明(節能省電燈具)、體育、保健設備及汰換老舊耗能設備。
(二)
前款教學設備及設施已足夠,得作下列用途:
1、
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
2、
現有教學設備得增加效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
3、
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十一、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告之日期向本部申請。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外,其下學年度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十二、
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本部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額。
十三、
受獎勵、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
所有購置之物品,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學年度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二)
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三)
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因實際需要變更使用計畫,應報本部核准。
(四)
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
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
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並將執行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國教署派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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