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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部授疾字第1050300815號

修正「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

部  長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四、補助給付應符合之條件:

(一) 醫療費用:疾管署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內登記列管之名單,且於疾管署當年度公告之指定醫療院所就醫之本要點適用對象。

(二) 住院營養暨生活費:

1、本國國民。

2、於指定醫院住院之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患,且遵從醫囑接受治療者。

(三) 都治費用:疾管署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登記列管實施都治之本要點適用對象。

(四)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專案費:

1、疾管署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登記列管之個案。

2、藥物敏感性試驗顯示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同時對INH及RMP抗藥或對RMP抗藥或對任三種抗結核藥物抗藥。

3、接受指定醫院醫療照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