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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台內警字第10508724363號

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

部  長 葉俊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警監

 

一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

 

三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

 

一

 

警政監

警正或警監

 

四

 

督察長

警正

 

一

 

科長

警正

 

十二

(四)

一、生物科、鑑識科、科技研發科科長,由簡任技正兼任。

二、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主任

警正

 

三

(一)

毒品查緝中心主任,由警政監兼任。

大隊長

警正

 

十

 

秘書

警正

 

三

 

督察

警正

 

九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

一、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二、內三人辦理科技犯罪防制工作。

副大隊長

警正

 

十

 

研究員

警正

 

十八

內五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股長

警正

 

六十

 

隊長

警正

 

三十九

 

警備隊隊長

警正

 

一

 

副隊長

警正

 

三十九

 

督察員

警正

 

三

 

警務正

警正

 

一四六

內三十四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偵查正

警正

 

二二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五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二六七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五十一

內三十九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一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十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通訊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設計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紀錄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警員

警佐

 

七十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三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合計

一一○一(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