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5921
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3239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97925日臺訓(三)字第0970187451C號令訂定

99119日臺訓(三)字第0990003558C號令修正第6

1002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C號令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100117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00180647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101521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1011225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6902B號令修正,

1021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1043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31081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1059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32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

() 學生輔導法第十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六、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辦理事項:

() 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明定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 依附件四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核定所屬學校一般教師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之聘任(含學期中前揭人員異動之核定事宜)。

() 依附件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原則」,提報所屬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審查

() 依附件六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及附件七「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功能表」,規劃國民中小學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之運作機制及各人員之工作內容,並落實督導考核

() 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

2、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如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

3、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應確依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臺訓(三)字第一○一○○四六九六八C號令辦理,其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 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 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4、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1)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5、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十、科技部就其主管之國立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得參照本要點訂定規定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