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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97年9月25日臺訓(三)字第0970187451C號令訂定
99年1月19日臺訓(三)字第0990003558C號令修正第6點
100年2月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C號令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100年11月7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00180647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101年5月21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6902B號令修正,
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104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31081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105年9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32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
(一)
學生輔導法第十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二)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六、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辦理事項:
(一)
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明定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二)
依附件四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核定所屬學校一般教師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之聘任(含學期中前揭人員異動之核定事宜)。
(三)
依附件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原則」,提報所屬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審查。
(四)
依附件六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及附件七「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功能表」,規劃國民中小學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之運作機制及各人員之工作內容,並落實督導考核。
(五)
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
2、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如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
3、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應確依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臺訓(三)字第一○一○○四六九六八C號令辦理,其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1)
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2)
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4、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1)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5、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十、科技部就其主管之國立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得參照本要點訂定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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