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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觀國字第1050917098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含港澳,不含大陸地區)學生來臺教育旅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待來臺教育旅行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接待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為境外學校來臺旅遊人數達十人,且行程在二天一夜以上,並與接待學校進行短期(半日以上)參訪,觀摩教學或相關交流活動者,不含個人或團體遊學、留學等長期學習活動或收費性學習活動。

四、經費補助依該次活動實際來臺人數計算,進行全日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進行半日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三百元。前項之人數,包含學生、教師及同團隨行人員。本要點於預算額度內依申請順序提供補助,並於預算用罄為止。

五、接待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支用項目應符合附件四規定,並應於活動完竣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領款收據正本(含學校金融機構存款行庫及帳號,如附件二)。

(三) 收支清單(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完整用印,如附件三)。

(四) 支出憑證正本(應詳列支出用途,經費使用說明如附件四)。

(五) 成果報告書(含實際來訪團成員名冊、行程表、交流照片等)。

(六) 交流成果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如附件五)。

  前項申請撥款日期,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送至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十二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俾辦理經費保留。

六、接待學校得於交流活動日七個工作天前,向本局申請(申請表如附件六)來臺師生每人一份專屬紀念品及宣傳資料。

七、接待學校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者,本局除追回該補助經費外,並對該校停止補助一年。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