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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經工字第10504604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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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十四點
部 長 李世光
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工業局應組成審查會,負責本要點申請案之審查。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工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國發會一人。
(二)
本部貿易局一人。
(三)
本部智慧財產局一人。
(四)
本部中小企業處一人。
(五)
工業局業務單位主管一人。
(六)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七)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人。
(八)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九)
臺灣精品品牌協會一人。
(十)
其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審查會任務為審核申請案之准駁及貸款額度。
審查會開會時,負責財務診斷之專業機構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加邀承貸銀行、申貸廠商出席說明案情。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廠商申貸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內,經專業機構財務診斷評估具可行性者,審查會得採書面審查方式。
前項書面審查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查會秘書業務由工業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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