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農金字第1055084421B號 |
|
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曹啟鴻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本貸款用途為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運銷、外銷集貨供應、電子商務及研究發展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不包括購地所需資金。
第一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