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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農金字第1055084421B號

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曹啟鴻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本貸款用途為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運銷、外銷集貨供應、電子商務及研究發展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不包括購地所需資金。

         第一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