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考試院
行政院
司法院
中華民國1051012
考臺組叁一字第10500069351號
院授人培揆字第10500538272號
院台人二字第1050023762號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

附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

院  長 伍錦霖
院  長 林 全
院  長 賴浩敏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