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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教學(二)字第1050133188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

(一) 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 大專校院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 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務學習。

(6) 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活動等。

(2) 性別平等教育。

(3) 生命教育。

(4) 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二) 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活動。

2、大專校院品德教育宣導活動。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大專校院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宣導活動。

5、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事件處理之研討、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少數團體權益倡議、情感教育、媒體識讀、同志教育、多元家庭、性教育、性交易防治、性霸凌防治、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成就為主)。

6、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以學生網路沈迷不當使用之輔導及學生生涯輔導活動為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