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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附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
部 長 賀陳旦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前項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第 四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
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
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如附表一之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第十一條之一 多元化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登載於第二條第四項之網際網路平臺首頁,始得實施。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式小客車。但設置輪椅區及多元化計程車之車輛,得申請使用四門以上非轎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方得向乘客收取;於交通部公告之日起,其收費之計算,應以備具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之計費表(如附件一)計算之。
自交通部公告之日起,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確認符合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裝設一具為限,並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前項有關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前提供相關資訊:
(一)
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等。
(二)
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三)
費率:至少應包括預估車資。
二、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附表一之一 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組織經營名稱)、負責人。
二、營運車輛數、車輛型式、車輛車身顏色及車齡(參與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車輛牌照不得重複提列為其他申請人之計程車車輛牌照)。
三、營運車輛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號。
四、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金額)。
五、乘客預約及取消方式。
六、多元化計程車規劃之費率及收費方式。
七、電子支付車資之方式、與電子支付業者服務費用分攤方式。
八、乘客申訴及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九、車輛事故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車輛定位、行車軌跡與電子支付等資料之安全維護管理計畫,及業務終止後之處理方式。
十一、申請人、駕駛人及車輛服務品質之自主管理與退場機制。
十二、提供其他智慧化或特色加值服務之經營構想或內容。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其辦理計程車共乘,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之十之規定。
前項業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期限。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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