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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衛部照字第10515640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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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附表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三項。
三、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本部公告」網頁。
四、
本案104年起業經各相關醫學會、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召開多次研商會議討論,並於105年8月15日、8月22日召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含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修正說明會,且為考量各身心障礙類別基準之平衡性,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性,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7121
(四)
傳真:(02)8590707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奏延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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