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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120311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經費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使用範圍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 學校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每位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及每班每學期核給開班費五萬元為原則;每班每學年以八十萬元為限(不包括本專班學生就業達成之就業獎勵金)。計畫採一次核定,其經費撥付依學校計畫辦理期程採分年度撥付,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二) 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三) 補助費,以使用於學生獎助金、業界實習補助、業師指導費、授課鐘點費、教師輔導費、交通費、保險費、設備維護費、實習材料費、物品耗材費、差旅費、雜支及就業獎勵金等費用為原則;其支用基準如下:

1、對學生補助項目:

(1) 學生獎助金:每人每學期以五千元為限,並優先獎助弱勢學生。

(2) 業界實習補助:補助參加業界實習之學生膳費及雜費等相關費用,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以六千元為限;產業機構提供膳宿者,不重複補助。

(3) 保險費:學生赴產業機構實習之團體意外保險費。

(4) 就業獎勵金:學生畢業當年度從事與專班所屬群科相關工作,達成就業事實三個月,且十月份仍在職就業者,核實發給每人一萬元。

2、對教師補助項目:

(1) 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其增加之鐘點費用,校內教師授課每節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家(業師)授課每節八百元。

(2) 教師輔導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之輔導費,每星期每班至多排定二人次,每人次核發三節鐘點費。

(3) 交通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訪視、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3、對學校補助項目:

(1)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2) 租車費:專班赴職場體驗或產業機構實習之租車費。

(3) 設備維護費和實習材料費:專班學生實習所需之設備維護及材料費用,各以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

(4) 物品耗材費:辦理專班所需之相關文具耗材等費用,以總經費百分之十為限。

(5) 差旅費: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6) 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四) 學校應就學生獎助金之發放,訂定相關規定,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五) 專班學生符合就業獎勵金發放規定者,學校應彙整畢業學生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勞農保證明、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共三種),向本署辦理請領事宜。

(六) 本專班配合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辦理者,高職端經費由本專案補助之,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不再重複補助。

九、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公立學校、縣(市)立學校,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 學校執行計畫書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或新增前點第三款使用項目者,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 執行各項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