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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07198B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資格者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