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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05112
勞職授字第10502035991

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

附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

部  長 郭芳煜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