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勞職授字第10502035991號
|
|
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
附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
部 長 郭芳煜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