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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78號
臺教高(二)字第1050143753A號

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

附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

部  長 馮世寬
部  長 潘文忠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三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