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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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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78號
臺教高(二)字第1050143753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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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
附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
部 長 馮世寬
部 長 潘文忠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三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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