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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文藝字第10530294821號

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內容:凡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 計畫類:

1、國際型藝術展覽、視覺藝術研討會。

2、視覺藝術類節慶活動、雙年展、年會及美術競賽等。

3、藝術史料研究、資料庫、視覺藝術人才培育、藝術評論及視覺藝術類出版等計畫。

(二) 營運類:長期從事視覺藝術相關之創作、策展、研究、推廣等非營利組織營運發展。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計畫類:每年分二期申請。

1、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3、計畫確有跨年度執行實際需求者,得研提跨年度計畫,並以二年為限。申請單位應於第一年度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審核通過後,簽訂契約依約辦理,並於第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審查同意後核予經費。

(二) 營運類:每年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一月至十二月營運計畫。

(三) 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辦理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證明文件及計畫書二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文登錄日期為憑。)

(四)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及所屬(任職)單位有當期遞送案件者,應予迴避。

(二) 申請營運類補助者,必要時得安排到部進行簡報,時間另行公布。

(三)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四)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 同一單位申請「計畫類」案件,每年至多補助兩案。

七、撥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電子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三) 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及跨年度計畫,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事宜。

(四) 受補助單位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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