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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15124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以下簡稱國際競賽),拓展學生國際視野,精進學生實作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競賽,指各國所舉辦最近三年平均有十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但不包括科展、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

三、本補助之額度,由本署視申請案之競賽規模、重要性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定之。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五、曾獲本署及其他政府部門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有重複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撤銷已核定之補助,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

六、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得予補助;其最高額度如下:

(一) 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三) 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前項補助,個人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團體賽補助團體總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校每次(學期)申請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補助申請作業每年二次,分別為五月三十一日前及十一月三十日前。

八、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署提出。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核轉本署審查。

九、本補助由本署參酌國際競賽之重要性、規模、內容完整性、經費合理性、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小組審查申請案。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於本署核定補助後,由本署函請各該主管機關檢附當年度配合款相關證明及納入預算證明請款。

十一、教育部主管學校於本署核定補助後,向本署請款。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各主管機關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四、本補助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本署得視需要,邀請參加國際競賽獲獎者,參與各項宣導活動。

十六、未依核定申請案內容執行、違反相關規定,或未經本署同意自行變更執行項目者,除由本署追繳補助款外,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