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經工字第10504605350號
台財稅字第10504674430號 |
|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第十七條。
附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第十七條
部 長 李世光
部 長 許虞哲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公司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