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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教社(二)字第1050141560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 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

2、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 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

1、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分級,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至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

2、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百分之百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2、樂齡中心、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其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屬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3、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4、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 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準及原則如下: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1) 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者。

(2) 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 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4) 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訪視組別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鄉(鎮、市、區)數分類:

(1) 第一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二十九個以上。

(2) 第二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六個至二十八個。

(3) 第三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個至十五個。

(4) 第四組:轄屬鄉(鎮、市、區)數未達十個。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年特優及優等之數量不同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1) 特優:第一組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組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三組新臺幣五十萬元;第四組新臺幣三十萬元。

(2) 優等:第一組新臺幣七十萬元;第二組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三組新臺幣三十萬元;第四組新臺幣二十萬元。

(3) 甲等:第一組新臺幣四十萬元;第二組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三組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四組新臺幣十萬元。

4、訪視成績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5、前目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發展等相關計畫。

6、訪視成績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輔導改善。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

(一) 樂齡中心:

1、實施原則: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2、開放時間:樂齡中心除辦理課程時間外,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應開放樂齡中心場地,並安排樂齡志工值班,以提供民眾諮詢及學員推動自主學習團體運用。

3、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各申請單位於規劃課程方面,應以目標導向為實施原則,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1) 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2) 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3) 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之進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4、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5、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團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6、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為樂齡自主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二) 樂齡示範中心:

1、協助直轄市、縣(市)內未設置樂齡中心之鄉(鎮、市、區)推廣樂齡學習活動。

2、支援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樂齡中心推動課程及提供講師群。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種子講師培訓及志工培訓等研習。

4、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其他有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5、發展特色課程及成立自主學習社團。

(三) 國內公私立大學:申請辦理樂齡大學計畫者,其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 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 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 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 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瞭解之新知為主,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 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志工服務。

(四) 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