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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臺教技(一)字第1050137991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列為合作機關。

2、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技專校院以進修學制為原則。

3、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4、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

5、技專校院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班),每校以核定六計畫(班)為原則。

6、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以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班級為限;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學校,除採四合一模式申請並經有關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申辦專班。

7、技專校院非專班學生如有參與意願,亦可參與專班學習。

(二) 運作方式:

1、三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

(1) 發展三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加二技)或三加四(高級中等學校加四技)或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縱向彈性銜接學制。

(2) 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課程應完整規劃,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

2、四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1) 高級中等學校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 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模式,以建教合作輪調式、階梯式及實習式為原則。各專班課程應完整規劃,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

(3) 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實習式專班者,每學期實習期間不得少於六星期。

四、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 以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為優先,並鼓勵開辦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

(二) 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其中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總量內辦理。

七、審查基準:

(一) 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機制。

2、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定期崗位輪調機制。

3、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定型化訓練契約。

4、合作廠商應明定學生身分別(高級中等學校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建教生辦理為原則;技專校院以勞動基準法之正式員工或技術生辦理)與給予合理之生活津貼或待遇。

(三) 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一致性。

(四) 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五)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六) 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 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開班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六學年度後核定計畫案,技專校院開設嚴重缺工產業班別,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核定計畫,於技專校院開班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各校應編列配合款,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技專校院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但專班屬辦理成效良好者,經本部同意,得免提列配合款。

3、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4、計畫案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之設備費等。

5、計畫案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助。

6、技專校院每年得補助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七十萬元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技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新臺幣四萬元,其助學金額由本部補助。

(二) 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