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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 中華民國1051128
總處培字第10500604582

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為保障懷孕聘僱人員之工作權,以積極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及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茲因適用範圍僅及於各機關之聘僱人員,為使聘僱人員得及時適用修正後規定以保障其權益,屬於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必要之情形,爰依規定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11樓。

() 電話:02-23979298510

() 傳真:02-2397974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長 施能傑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