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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5128
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35215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部分規定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

() 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家庭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導及就讀,並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

5、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 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營隊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習。

5、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專業督導帶領及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附件一)。

6、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題。

7、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 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安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二、三);其課程規劃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育者,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 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選替教育個案之獨立式中途學校,其經費申請基準準用本工作原則。

() 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決方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3、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 民間團體: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 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專案補助項目。

五、申請方式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整合相關資源,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學輔導及就讀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檢核表(如附件四、五),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函報本署,遇有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函報本署;其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委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民、單親家庭重點學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之申請,依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關懷中輟學生計畫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之申請,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六)擬訂輔導計畫及填列經費申請表辦理。

2、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輟生通報、追蹤、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七)、檢核表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者,應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成目的等。

3、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

() 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審核後,併同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八),向本署申請。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 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署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表」,擬訂所屬中輟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八),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

4、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及各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含經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5、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訂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成因與因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如附件七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理方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 民間團體:

1、每半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 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 每年四月至六月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 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 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九)、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至本署網站下載)、團體立案證明影本。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5、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即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經費請撥及銷: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 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及本原則「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辦理。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受補(捐)助民間團體該計畫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 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十、附件十一)、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 受補助民間團體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缴回,另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作業。

八、督導考評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預防、追蹤、通報、復學輔導及就讀等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核;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 本署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實施成果,必要時本署得實地訪視審查,並據以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民間團體有關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列入本署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之獎勵對象。

() 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署審查,必要時本署得實地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受補助民間團體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附件二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以結合社會資源,協助返校學生,增進身心健康,輔導其正常發展,並對中途輟學返校學生施以適性教育及技藝訓練,以改並適應生活環境為目的。

二、就讀資

() 輔導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以及因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

() 家庭功能不彰與遭逢變故定義如下:

1、符合高風家庭學生。

2、雙親亡故之親學生。

3、單親家庭學

三、慈輝班之設、變辦及停辦,應由本署核定。

四、實施方式如

() 採跨學區、跨縣市招收學生方式辦理。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學生入班前召開復學輔導就讀會議,審查入班學生資料,並於輔導就讀原因消失後,將學生回歸原校或原班上課(每學期應召開回歸評估會議)。

() 班級人數以12名以上,30名以下為原則辦理。

() 教師員額編制,依相關法令規定,並配合學校需求,以彈性方式辦理。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填報復學輔導成效。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辦理有關學生輔導就讀慈輝班及回歸原校、班級事宜。

六、本計畫輔導就對象應均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 經各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認定,符合上述資格者。

()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願意接受輔導者。

() 經縣市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評估會議通過者。

七、課程設計應遵下列原則:

() 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課程計畫,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 課程規劃以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可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如需施以技藝教育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八、學生個案資料應由原就讀校整理並以「密件」方式隨學生轉移,以追蹤輔導。

九、開辦慈輝班之學校應就學生擬訂個別化輔導計畫,並將本慈輝班辦理計畫、編制預算及工作預定進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並報署備查。

十、各承辦學校所需經費由該校編列預算循行政體系報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進行初審,再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報本署審查。

 

附件三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一、中途班:

() 中輟生復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學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通過,並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安排就讀中途班,以協助回歸原班就讀。

() 本計畫中途班包含資源式中途班及合作式中途班。

() 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2、轉學生因不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二、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遴請中輟輔導需求高之國中小學校辦理,並與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辦理方式如下:申請開班人數每班至少8人為原則(得跨區),應檢附中輟生名冊人數。惟開班人數不足時,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資源整合,若有需求可轉向鄰近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就讀(資源式中途班不提供住宿,現有住宿學生畢業後即停辦)。

三、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部分提供住宿),每班以815人為限。

四、中途班之設立、變辦及停辦,應由本署核定。

五、實施方式如下: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建立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流程,俾所屬學校建立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其流程應含復學輔導、轉介及回歸機制。

() 採得跨學區招收學生方式辦理。

() 學校應於學生入班前召開復學輔導就讀會議,審查入班學生資料,並建立學生個別輔導紀錄,以利輔導就讀原因消失後,將學生回歸原校原班上課(每學期應召開回歸評估會議)。

() 學校應建立學生個別輔導紀錄。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填報復學輔導成效。

() 課程規劃以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育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課程設計及規劃由承辦學校(單位)擬訂,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 因人數不足無法開班,而實務上有其復學輔導之適性課程、師資、輔導人力需求,請另依高關懷課程計畫申請,申請時請附該校前一年度中輟生人數統計表,並依其實際招收中輟學生人數,依本工作原則經費基準表提供中輟生輔導等所需經費補助之差額(不含導師費、設備費、獎補助費之其他自行規劃特色社團並檢附中輟生名冊人數、高關懷課程計畫含經費申請表以供參酌)。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