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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進入網址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
四、本次修正內容主要係配合104年5月20日總統公布,司法院令定105年5月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3種懲戒處分。「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實需儘速配合完成修正,本案預告期間為自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二)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三) 電話:(02)87897623。
(四) 傳真:(02)8789760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吳宏謀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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